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李媛媛)高某利用西地那非粉、可食用粉,混合攪拌后再配上精美的包裝盒標,沒有準確生產日期,更沒有經過相關質量檢測的“保健食品”,竟已銷售多年。近日,衡陽市石鼓區(qū)檢察院針對銷售添加西地那非保健食品的行為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訟請求獲法院全部支持。
銷售含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
為非法獲利,高某自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共16次從其上線左某(另案處理)處購買性保健食品“鹿鞭腎寶”“黃金強腎”,并銷售至所處鄉(xiāng)鎮(zhèn)周邊不特定消費者。經檢測,從查扣的性保健食品“鹿鞭腎寶”“黃金強腎”中,檢測出西地那非成分。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辦公室發(fā)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的規(guī)定,西地那非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
檢察機關提出3倍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
高某在采購保健食品時,沒有索取《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且明知從左某處進購性保健品并非正規(guī)渠道,銷售涉案性保健品可能不合法,但仍進購并銷售,其行為導致大量含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流入市場,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產生公益損害風險,致使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高某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石鼓區(qū)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綜合考慮違法持續(xù)時間、經營狀況、獲利情況、財產狀況和刑事處罰等因素,訴請判令高某繳納銷售金額3倍的公益損害懲罰性賠償金51675元,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警示危險,召回并依法處置已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以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探索
食品安全是重大政治問題、民生問題,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問題。石鼓區(qū)檢察院根據《關于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xié)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的意見》《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座談會會議紀要》《中共湖南省委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在對食品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刑事打擊的同時,充分發(fā)揮民事公益訴訟的追責功能,通過對侵權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加大其違法成本,對侵權人及潛在違法者產生了震懾與警示作用。
下一步,石鼓區(qū)檢察院將繼續(xù)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把強化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守護人民美好生活作為“我為群眾辦實事”的具體行動,為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提供更多可借鑒的司法實踐成果,切實回應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關切,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責編:李林俊
來源:湖南法治報